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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失实不构成侵权

2001-01-0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1998年6月20日晚,某化工厂女职工杨某因工作需要,独自一人在办公室工作。深夜11点左右,电灯被突然熄灭,一个黑影一闪而进,掩住其口,欲行不轨,杨某极力反抗,大呼救命,此人当即逃走。杨某对此事前后做了认真分析,自认为是本厂职工王某所为。当晚,杨某就追到王某住处责问,被王某一口否认,双方因此发生争吵。第二天杨某就此事向厂领导和驻厂民警做了反映。同月22日,王某被公安机关收审。后经检察机关核查,认为证据不足,王某即被公安机关释放。事隔一月,王某以杨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被收审,侵害其名誉权,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为理由,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及赔偿由于被关押的误工费120元。

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杨某的行为虽然已造成王某名誉贬损的事实,但是,杨某是在有人犯罪的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,意图是揭露犯罪,帮助有关单位查明事实,打击犯罪。这种行为与侵害他人名誉之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,它不仅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,而且还是一种应予提倡鼓励的合法行为,据此,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
(《中国妇女》2000年第12期 袁伟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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